这次新规对杠杆倍数控制的比较厉害,第一,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 倍;第二,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 倍;第三,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 倍。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何来算杠杆,怎么进行规定,协会给了细则。
答:首先要明确产品所属类别,股票、固收还是其他等,按照新规约定相应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杠杆倍数限制等内容来执行。当然还要进行穿透,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标的是否存在结构化设计,是否投资了劣后级份额。
(据悉,在去年牛市阶段,通过结构化产品不断嵌套做劣后级别加大杠杆,其实部分风控较薄弱的机构有做。这类情况要严格控制。)
答:之前新规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一对多”)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这个内容,现在要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杠杆(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与托管人明确投资杠杆监控机制、预警指标及被动超标处理方案。
答: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比较对象应当与其投资标的、投资策略直接相关。
(相当于不让将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当成固定收益类产品推销)
答: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异化为“类借贷”产品。
(目前市场上确实存在利用结构化产品融资,也要被封杀掉)
答:证券期货机构的私募资管计划,要及时去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同时,当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等行为进行备案。
不备案不能进行投资运作,应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申请为其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户。
答:备案以后也不是一劳永逸,协会将会健全对私募资管计划的备案审查流程,包括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同时还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向证监会咨询、报告。以后审查上,协会会加大力度,视情节轻重采取不同形式的纪律处分。
机构需要上报什么?
其实就在前几天,部分证券、期货等机构收到“关于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主要是针对证监会下发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机构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行为规范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和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深入开展自查与整改工作,于2016年8月31日前上报自查报告、整改计划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计表,并按月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情况需要汇报重点来看,其中也跟发布公告一脉相承。
包括产品设立日期、初始规模、7月17日规模、产品类型、2016年7月17日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
重点考察是否属于保本产品、产品名称中是否有“保本字样”
重点查考是否属于结构化产品,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结构化产品设立时候杠杆倍数,7月17日杠杆倍数、7月31日杠杆倍数,通过穿透核查投资标的,产品是否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是否有聘请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名称、第三方机构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的条件,是否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是否存在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由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劣后级份额。